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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增建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增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5********,汉族,文盲,户籍地诸城市**街道**村**号。2012年6月5日因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29日因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增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增建到诸城市**街道**村翻墙进入王某丙家中欲盗窃但未找到钱物,后其从东屋衣柜内盗窃了王某丙的电动车钥匙翻墙离开。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增建利用之前盗窃的电动车钥匙将王某丙停放在大门口的易咖牌电动车偷走。经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增建盗窃的易咖牌电动车在2019年12月3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18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增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增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增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增建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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