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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坤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8〕342号

被告人王坤,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双某某**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坤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坤家里查获一把仿制手枪和一把铳、两小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仿制手枪是枪支,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31.7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照片;2.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前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坤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王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8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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