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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坤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坤,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捕前租住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坤骑“小遛”(扫码电动车)到承德市双滦区,在双滦区诚信大鼎旁的百乐优鲜超市,将店铺收银台的现金3.00元及收银台后面的香烟盗走。其中盗窃软中华烟3条零4盒、双中支荷花烟1条零6盒、金圣烟1条、娇子烟1条、芙蓉王烟2条、硬中华烟1条、硬荷花烟1条、冬虫夏草和润烟6盒、黄鹤楼硬峡谷烟1条、芙蓉王硬盒烟1条、硬玉溪烟1条、红塔山烟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烟1条、黄金叶爱尚烟1条、南京雨花石烟3盒、长白山烟1条、云烟1条、豪情七匹狼烟2盒、钻石软珍品烟2盒、钻石软荷花烟2盒、熊猫烟1盒、南京煊赫门烟2盒、娇子格调烟2盒。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273.00元。

2、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中心大街华为手机店,撬开门把手后将店铺内展示的星河银色mate30pro一台、华为幻夜黑色荣耀p30pro一台、华为幻夜星河色荣耀V30一台、华为翡冷翠色mate30一台、华为mate20X一台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的5台手机价值人民币14,554.44元。 

3、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三岔口泰丰时代城二期1号楼底商热河大药房,撬门后在收银台内的抽屉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00元及绿色皮箱一个。经价格认定,绿色皮箱价值人民币199.00元。

4、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承钢行宫路实惠快餐店,将门把手撬坏后进入屋内,翻看橱子及抽屉未盗窃到物品。

5、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实惠快餐店旁的大众饺子馆店铺,将门撬开后在饭店的收银台撬开钱柜,将钱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00元盗走。

6、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坤在盗窃大众饺子馆后来到行宫路宝来便民商店,将窗户撬开后欲进入店铺盗窃,被店内人员发现后跑掉。后王坤来到滦河大街果木发艺,从玻璃门中间缝隙钻进去,在店内未盗窃到物品。

7、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坤盗窃果木发艺店铺后来到滦河小学附近的颈复康大药房,将门把手撬开后进入店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0元盗走。

8、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坤在盗窃完颈复康药店后来到滦河北门的颈复康大药房,将门把手撬开后报警器响了,未能盗窃到物品。

9、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坤在盗窃完颈复康大药房后来到其旁边的建辉药店,将门撬开后,在店内盗窃黑色华为畅享9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0.00元。

10、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坤在盗窃建辉药店后来到滦河村部底商的兴隆砂锅居,将门撬开后进入店铺,翻看吧台抽屉未盗窃到物品。

11、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坤在盗窃兴隆砂锅居后来到该店旁边的顺锌小吃店铺,将门撬开后把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盗走。

12、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果唯伊店铺,将门撬开后在收银台盗窃了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13、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双峰碧境小区附近的百乐超市,将门撬开后在百乐超市的烟酒吧台盗窃香烟,后在超市的日用品区域、小吃区域盗窃日用品及小吃等物品。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36.90元。

14、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坤在盗窃百乐超市后来到超市西侧的高医堂店铺,将门撬开后,未盗窃到物品。

15、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坤在盗窃高医堂店铺后来到该店铺旁边的宝康健康生活馆,将门撬开后,将店铺的保健鞋盗走一双,后在收银台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0元。经价格认定,该保健鞋价值人民币2,360.00元。

16、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坤在盗窃宝康健康生活馆后来到双滦区工商家属楼底商,在底商前盗窃三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0元。

17、2020年7月7日凌晨,王坤在盗窃三轮摩托车后来到双滦区中心大街热河大药房,将门撬开后,在大药房的收银台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在收银台附近盗窃女士黑色背包一个,内有苹果5S手机一部、非智能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648.70元。

18、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坤在盗窃热河大药店后来到对面的颈复康大药房,将门撬开后因为报警器响了未能盗窃到物品。

19、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滨河大街筋头巴脑店铺,将门撬开后,在收银台盗窃3串手串、1串蜜蜡项链、象牙佛头吊坠1个、象牙面包圈2个、和田玉项链1串。经价格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9,690.04元。

20、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中心大街承百超市,将门撬开后,在收银台将收银台的钱柜搬出门外,在门外撬钱柜时被发现,王坤逃离现场。

21、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中心大街君盛口腔诊所,将门撬开后,在收银台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御祥园丰禾农庄饭店,将门撬开后,在收银台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0元。

23、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中心大街荣信小区小伟果蔬超市,将窗户护栏撬坏后,从窗户钻进店铺,将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00元盗走,后在收银台下盗窃硬中华烟2条、荷花烟1条、软中华烟2条、黄鹤楼烟1条。经价格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000.00元。

24、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三岔口泰丰时代城二期底商热河大药房,撬门的过程中警报响了,王坤逃离现场。

25、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下店子平泉羊汤店铺,将门撬开后,翻看二楼的衣柜,未盗窃到物品。

26、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下店子艾琳超市,将门撬开后,在收银台的收款机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0元,盗窃数据线1个、耳机1个、刮胡刀1个。经价格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

27、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坤来到双滦区下店子好烟好酒店铺,将门撬开后,从收银台抽屉里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在店铺内盗窃国窖1573酒两件、涿酒2坛、大重九香烟1条。经价格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9,851.00元。

    王坤在盗窃过程中损坏的物品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2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锯条、铁棍、改锥、钳子、三轮车、手机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明细、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赵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坤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国宏信(价)字2020第01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秀荣

                                检察官助理:杨宏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坤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录像光盘6张;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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