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王坤,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租住河南省项城市**(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大桥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坤利用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的机会,谎称公司资金周转、母亲生病等理由,骗取李某某共计31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坤以公司资金周转、投资剧组为由,骗取李某某的亲友被害人孙某某9万元,被害人李某某4.6万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王坤利用与被害人潘玫瑾谈恋爱的机会,以公司经营、垫资会议等为由,骗取潘玫瑾7421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坤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陈述;3、证人牛某某证言;4、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账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坤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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