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坤,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巷**号*户,被告人王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坤和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2020年7月下旬,王坤得知刘某某在界首沙河畔饭店工作后,于同年7月28日21时许骑着电瓶车携带一根擀面杖尾随刘某某至界首市**路**巷****东侧胡同内,使用擀面杖对刘某某头部和身体实施殴打,致其头部受伤。后经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坤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坤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 赵婷婷
检察官助理吕文静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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