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85号
被告人王坤,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西安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无业。2018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1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西安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街**号,无业。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1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坤、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晚,被告人王坤携儿子与被告人刘某及李梁(在逃)等人在西安市新城区化育巷“二熊酒铺”吃饭至次日凌晨2时30分许,王坤误以为其儿子走失,众人寻至饭馆门外,李梁无故在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朱某某面部进行击打,王坤误认为朱某某将其儿子拐走,使用啤酒桶在朱某某头部、背部猛砸数下,致朱某某倒地,后王坤、刘某二人对朱某某拳打脚踢。饭馆老板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达现场后,王坤上前阻拦医护人员对朱某某进行施救,120遂报警,随后王坤继续对已倒地不起的朱某某实施殴打。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将王坤等人及朱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并在随后将朱某某送往西安市第四医院救治。2018年2月14日21时50分,朱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5月9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警情明细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扣押物品清单;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及照片;5.视听资料;6.书证;7.证人证言;8.辨认笔录;9.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刘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中王坤阻拦医护人员施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坤、刘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代检察员:贾少勋
2018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王坤、刘某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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