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6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坚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于2019年2月21日解回再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马某某吸收资金150万元,并于2013年6月7日支付马某某利息2.25万元,共造成损失147.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借条复印件手机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明细单,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授权书,借款收条,证明,开庭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茅某某、马某某、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数额巨大的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予以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娜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6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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