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晚,薛某某(在逃)在海口市龙华区复兴**酒吧喝酒,期间酒吧保安人员发生口角,遂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P****的白色丰田轿车(该车系薛某某租赁所得)并携带砍刀、钢管来到巴塞酒吧与王某某汇合。二人喝酒至5 时许,酒吧散场,王某某与薛某某向王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P****的白色丰田轿车汽车停放处走去,由王某某驾驶该车,薛某某坐在副驾驶,准备离开,王某某发现有保安靠近该车,以为保安要殴打薛某某,于是拿起事先准备的砍刀,左脚站在地上,右脚踩住该车的刹车,右手持砍刀不断挥舞,薛某某见状也拿着钢管挥舞,一名保安为防止其砍人而用手推住车门不让王某某下车,薛某某见状对王某某说“快点开车跑”,王某某便迅速上车驾车逃跑,由于酒吧散场,该地点行人和车辆较多,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P****的白色丰田轿车共冲撞四辆汽车及二名行人后最终逃脱,造成四车毁损、二人受伤的后果(其中一辆比亚迪汽车的车主及被害人施某某拒绝配合鉴定)。
具体的人员及车辆损伤情况如下:
一、王某某与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P****的白色丰田轿车在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停车场内嘉贝酒吧(原巴塞酒吧)门口处碰撞车牌号为琼A9****的红色众泰越野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767元。
二、王某某与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P****的白色丰田轿车在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停车场嘉贝酒吧门口处碰撞车牌号为琼AD****的东风日产轿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2608元。
三、王某某与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P****的白色丰田轿车在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板桥海鲜店门口处碰撞车牌号为A3**** 的本田雅阁小轿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7390 元。
四、王某某与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P****的白色丰田轿车在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停车场门口收费岗亭处撞倒被害人黄某某、施某某,造成黄某某右腿受伤、施某某左腿部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五、王某某与薛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P****的白色丰田轿车也毁损严重,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23360元。
2020年1月14日,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安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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