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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锋强奸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国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村**号。曾因在网上购买、组装气步枪、钢珠弹,于2018年4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锋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国锋和黄某某、郑某乙、郑某甲、洪某某等人在外饮酒后,一同前往南安市**大酒店***房间继续饮酒并聊天,至5时许,黄某某、郑某乙、郑某甲、洪某某先后睡着,后被告人王国锋趁黄某某醉酒睡着之机,用其阴茎磨蹭并插入黄某某阴道,在黄某某醒来挣扎反抗后,被告人王国锋才停止继续强奸黄某某。

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国锋经南安市公安局传唤后,自行到**队投案。

2019年12月27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2020年1月10日,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的王国锋阴茎棉签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王国锋的血样在D3S1358等2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61*102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手册、通话记录、接处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10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国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锋趁被害人醉酒睡着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国锋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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