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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金故意杀人案)_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王国金,男,1969 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小区****室(户籍地:宿迁市******号)。被告人王国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3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将全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王国金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国金,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于2019年6月12日退回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12日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国金与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5岁)于2018年夏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9 年1月14 日凌晨,被告人王国金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情感纠纷发生争吵,王国金使用布条对李某某手脚进行捆绑,并驾驶车牌号为苏N903**白色现代轿车将李某某带至宿迁市洋河镇“**公园”北侧河堤南岸护栏处,后王国金又使用胶带缠绕李某某头部对其口鼻进行封堵,并将李某某抛入河内,致使李某某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国金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提取的汽车铁质配件一块、“洋河大曲”纸提袋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国金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硅藻检验报告、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金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秀玉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国金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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