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国营,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63********,黎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营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什运派出所、红毛派出所联合开展“4.14”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队被告人王国营家中藏有一支老式火药枪和一支火动力长枪(由射钉枪改装),同时还藏有20发射钉弹和约4公斤钢珠,经查实,火动力长枪系王国营在“拼多多”app和“京囍”网站上的购买来的射钉枪配件组装而成;老式火药枪系王国营父亲去世后遗留在家中,王国营未主动上缴。经鉴定,王国营私藏有的老式火药枪和火动力长枪(由射钉枪改装)均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被告人王国营系2020年8月30日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支火动力长枪、一把老式火药枪、射钉弹20颗、钢珠约4公斤、多功能抛光切割机一台(均为照片,存放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手机交易截图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国营的供述辩解;
5.琼公(痕检)鉴[2020]129号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营制造、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国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晓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物证(均为照片)一支火动力长枪、一把老式火药枪、射钉弹20颗、钢珠约4公斤、多功能抛光切割机一台,现存放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