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国红,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70,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国红到我市湛河区**路与**路交叉口******小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小区3号楼下的一辆灰色踏板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以95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人民币2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商品保修单等书证;
2、证人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国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王国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国红现被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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