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国玉,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村**村**号**号**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溪洛渡派出所抓获,2019年8月3日被昭阳分局南城派出所带回昭阳区,于2019年8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昭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国玉虚构**镇风貌改造工程的事实,带领被害人潘某某到**镇街道观看,谎称**镇也要进行风貌改造,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退还潘某某人民币共计11万元。
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王国玉虚构同样的事实,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狄某某人民币20万元。狄某某报案前王国玉已退还狄某某人民币10.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国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潘某某、狄某某的陈述及提交的转账凭证、收条、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许某某、宋贤奎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