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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清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王国清,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 4月27日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5时10分许,王国清在昭阳区和平街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给曹某某,当场从王国清身上缴获手机一部,在曹某某身上搜出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1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清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国清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清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1页随案移送。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光盘10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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