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王国昌,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租住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被告人王国昌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同年9月2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并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国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国昌至张家港市**重工**幢一楼西楼道口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亚光灰色二轮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所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20元。
2020年2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国昌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寺庙东侧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黄灰色二轮脚踏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所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王国昌盗窃二次,总计价值人民币2720元。
案发后赃物追回被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王国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合格证、发票等书证;
2. 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等;
3.证人谭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顾某某、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国昌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国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昌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王国昌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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