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王国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0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文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国文向被害人周某甲谎称认识海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某某,以可以从万某某处拿“**区”、“**社”两个装修施工项目给周某甲做为由,向周某甲收取打点关系、给领导送礼等费用。2017年8月28日,王国文伪造万某某的签名及私章并加盖伪造的海南****投资有限公司印章与周某甲挂靠的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周某甲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付给王国文共计622500元;王国文在收取以上款项后并未用于“**区”、“**社”两个装修施工项目的关系疏通,而是用于个人开销。经查,“**区”、“**社”两个装修施工项目与王国文毫无关系。
二、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国文向被害人周某乙谎称认识海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某某,以可以从万某某处拿“**区”、“**社”两个装修施工项目给周某乙做为由,向周某乙收取打点关系、给领导送礼等费用。周某乙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付给王国文共计349930元;王国文在收取以上款项后并未用于“**区”、“**社”两个装修施工项目的关系疏通,而是用于个人开销。经查,“**区”、“**社”两个装修施工项目与王国文毫无关系。
2020年10月23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王国文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手机短信、借款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盛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国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9724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国文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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