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王国忠,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石化物流员工,住宁波市高新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忠诈骗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王国忠听闻贵驷要合并给宁波市高新区,会征地开发,为了获取非法拆迁利益,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通过伪造的离婚证、虚假的离婚协议书,于2015年审批骗取妙胜寺村阮家80平方米宅基地一处,同年建造住房260余平方米等待拆迁。
2018年妙胜寺村阮家拆迁时,被告人王国忠再次使用其伪造的离婚证、虚假的离婚协议书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约定王国忠可以赔偿得到安置房200平方米、拆迁补偿款161448元、两年过渡费62400元,该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已发放。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国忠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宁波市镇海区国土部门已将王国忠审批的农村建房用地注销;贵驷街道拆迁办已将与王国忠订立的拆迁合同解除;被告人王国忠已将拆迁赔偿款及安置费全部退还至贵驷街道拆迁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补偿安置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建房用地呈报表等;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何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国忠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盈
检察官助理:戴垒垒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国忠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