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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8〕5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原福建省莆田县,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月27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7月10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8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21日、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吴某某合作以宋某某的名义向福建莆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贷款人民币58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380万元以吴某某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余下200万元以周某某、黄某某、叶某某作为保证人,福建莆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将该580万元贷款分两次发放,因要支付该笔贷款的利息及维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女友宋某某的高额消费,导致其资金链于2014年开始断裂,无法偿还贷款利息及维持高额消费。被告人王某某为维持高额消费及资金运转,被告人王某某在存在大量债务未还的情况下又陆续向胡某某等人借款,并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的名义等手段实施诈骗,分别诈骗被害人林某甲、杨某某、林某乙、肖某甲4人钱款,共计165.21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10月份,被害人林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找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办理贷款。2014年12月20日,被害人林某甲使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以王某甲、唐某某、陈某甲、王某某为保证人,向福建莆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申请贷款30万元。同月30日,该行以自主支付的方式放款25万元到被害人林某甲银行账户上,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女友宋某某生病需要钱款为借口,骗走被害人林某甲的钱款25万元,该25万元被被告人王某某用于归还其他欠款及个人生活花销等。

2.2015年2月份,被害人林某乙因生意需要资金找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办理贷款。2015年2月5日,被害人林某乙使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以其本人的房产作担保,向福建莆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办理贷款60万元。2015年2月11日,该笔贷款以受托支付的方式汇入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李某某的账户。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某乙的同意转走该60万元,被害人林某乙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催讨钱款后,其归还15万元给被害人林某乙,剩余4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用于归还他人欠款、信用卡欠款及个人消费。

3.2015年3月份,被害人杨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其岳父陈某乙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办理贷款。2015年5月19日,被害人杨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以岳父陈某乙的房产作抵押,向福建莆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2015年6月29日,该行以受托支付的方式放款160万元到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李某某账户上,次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王某丙的账户归还80万元给被害人杨某某,剩余的8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归还,并且将该80万元用于偿还本人及宋某某信用卡消费及他人债务。

4.2015年7月份,被害人肖某甲的父亲肖某乙因生意需要资金找王某某帮忙办理贷款。2015年8月28日,被害人肖某甲使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以其母亲王某乙的房产做担保,向福建莆田**银行城厢支行办理贷款70万元,该笔贷款以受托支付的方式汇入詹某某的账户内,被告人王某某让詹某某将该笔钱款转到王某丙的账户上,之后,其让宋某某操作该笔钱款,但宋某某将其中54.79万元私自挪用,用于其本人高额消费。被告人王某某和宋某某将剩余15.21万元钱款用于归还信用卡。

2016年12月27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小区**号楼**梯**室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5.2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代理检察员:蔡纪翔

2017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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