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81972********,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10月4日、2019年10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2月、2017年9月、2018年12月、2020年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超市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店内柜台纸盒子里的人民币2300元,后日常消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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