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国保,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雨花台区**大街**号**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被告人王国保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0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国保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桥**庭**幢**室等地,谎称销售假币,并用真币冒充假币骗取被害人信任,再通过网络推广、虚拟送货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等71人人民币总计56.9万余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国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国保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国保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保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燕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国保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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