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805号
被告人王回归,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宫**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王回归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城第**期**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回归、张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回归的辩护人黄路东、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胡云霞、韩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回归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找到香烟进货渠道,随后通过微信对外发布销售香烟信息,联系买家后将上家收款码发送给买家用于支付货款,同时将购买信息发送给上家,由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之后再与上家进行香烟款的结算。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回归共计向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销售香烟价值人民币445300元。
2.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找到香烟进货渠道,随后通过微信对外发布销售香烟信息,收取买家香烟货款后,将购买信息发送给上家,并向上家支付货款,之后由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共计向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销售香烟价值人民币109971元。
3.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找到被告人王回归、张某某作为进货渠道,随后通过微信对外发布销售香烟信息,收取买家香烟货款后,将买家信息发送给王回归或张某某,并支付相应香烟款,之后被告人王回归、张某某再分别与各自上家联系,通过快递方式发货。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共计向季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销售香烟价值人民币58290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回归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回归、张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回归、张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王回归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回归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回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长征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回归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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