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四星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四星,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营江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有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四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并告知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王四星骑一辆女式摩托车到道县火车站华府欢乐城工棚被害人陈某甲的住处,趁室内无人进入行窃,盗窃被害人陈某甲高仿劳力士手表1块、和天下香烟2包及现金等物,共计价值约3000元,此时被刚回家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现,被告人王四星挣脱被害人陈某甲的抓捕后丢下摩托车逃走。

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王四星在道县营江街道欢乐城被道县公安局营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四星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四星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证人雷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四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四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四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四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四星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四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四星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四星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