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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胡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区**镇**村**号,住本区**镇**号**室。2019年11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 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8********,汉族,技校文化,无业,住本区**镇**村**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区**镇**村**号。2020年2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张某某、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与黄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使用诱使被害人吴某甲酒驾后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敲诈钱财。2019年4月6日,黄某某事先确定崇明区陈家镇协隆村滨江1201号门前小路处为事故地点,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陆某某驾车在该处碰擦吴某甲的车,并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出面敲诈吴某甲。当晚,高某某邀吴某甲至崇明区陈家镇吉美量贩式KTV唱歌饮酒,后唆使吴某甲驾驶机动车并指路至事先确定的事故地点,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陆某某按要求驾驶机动车上前与吴某甲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擦,随行的被告人唐某某遂以报警相威胁,向吴某甲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元。嗣后,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至崇明区城桥镇麦盛莉酒店分赃。

2020年5月21日至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被抓获,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五名被告人的家属分别对被害人吴某甲退赔了2万元,五名被告人均已获得了被害人吴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五名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前科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五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陆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和转账记录、陆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4月6日22时30分许,陆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到吴某甲转账的8万元后,于4月7日凌晨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某某5000元,又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57000元。王某某收到该钱款后又于当日凌晨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某27800元。

4.谅解书、收条,证实五名被告人的家属各自对吴某甲退赔了2万元,吴某甲对五名被告人均予以谅解。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上半年,其与王某某、高某某经商议决定诱使吴某甲酒驾后,通过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借机敲诈吴某甲。当天,其事先在陈家镇南边靠近长江的地方找到一条小路并分别告诉了高某某、唐某某。又从其朋友处借了一辆车交给唐某某并告诉他上述计划。后其让张某某找名驾驶员开车,张某某遂找了陆某某。事后,唐某某、高某某等人一共从吴某甲处敲诈到12万元,其就通知王某某等人到城桥镇麦盛莉酒店分赃,因吴某甲是胡某某找来的,因此胡某某也参与分赃。

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4月初,胡某某提议诱使吴某甲酒驾后,通过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借机敲诈吴某甲。其和黄某某、王某某经商议决定,由其约吴某甲至陈家镇吉美量贩式KTV唱歌并诱其酒驾。当晚,吴某甲在其指示下酒后驾车至陈家镇协隆村滨江1201号南侧的小路上,陆某某、唐某某见后,遂从对面方向驾车经过,并与吴某甲的汽车发生了碰擦。随后,唐某某以吴某甲酒驾为由向吴某甲敲诈到12万元。吴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陆某某8万元,又取现4万元交给唐某某。次日凌晨4时许,其至城桥镇麦盛莉酒店分赃。参与分赃的有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唐某某、陆某某。

7.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4月6日晚,其应高某某邀请去陈家镇一KTV唱歌、喝酒,后由高某某指路开车至崇明区陈家镇往南一堤岸附近处时,对面一辆白色轿车与其车发生碰擦,后被对方车上的唐某某等人以报警相威胁索取钱款计12万元,其中8万元以微信、支付宝方式转给驾驶员陆某某,4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唐某某。

8.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4月,胡某某提出可以诱使吴某甲酒驾后,通过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借机敲诈吴某甲。后经王某某、黄某某等人谋划,2019年4月6日晚,高某某诱使吴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事先确定的位于陈家镇协隆村滨江1201号南侧的小路上,由张某某事先联系的陆某某遂按要求驾车故意与吴某甲的车辆发生了碰擦,后随行的唐某某以报警为威胁向吴某甲索要12万元。次日凌晨,王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至城桥镇麦盛莉酒店分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张某某、陆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与前次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助理:顾钰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五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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