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区**街**苑**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给被害人王某某的孩子办理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农大附小上学为由,在呼和浩特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蒙古**公司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晨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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