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王某庸,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花园**幢, 被告人王某庸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庸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庸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庸,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庸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9 月至2017 年12 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庸伙同孙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内,以德州扑克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社会人员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赌资累计达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庸系赌场老板之一。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庸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邹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庸以及同案犯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庸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庸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山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庸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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