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绰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村**组**号,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月29日古某某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因犯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将一支射钉器与钢管组装成一支能够击发射钉弹和钢珠的射钉枪,后一直用于打鸟。2016年2月25日晚,向某甲(另案处理)在王某家同王某吸食完甲基苯丙胺后(以下简称冰毒),将王某上述的射钉枪借走。次日凌晨1时许,因矛盾纠纷,向某甲持该枪在古某某林波大酒店外朝被害人田某乙的颈部开了一枪,造成田某乙轻伤。事后,向某甲在逃跑过程中将该枪丢弃至吉首市铁路幼儿园附近的一块菜地里不知去向。
2、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5年1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唐某某来到**村被告人王某家找王某购买冰毒,王某拿出0.2克冰毒让唐某某在其家偏房吸食(王某该次贩毒事实已判决)。后因随身携带现金不够,唐某某仅给王某付毒资10元。
(2)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田某甲、彭某某来到**村被告人王某家玩耍时,王某与二人在其家偏房共吸食了几颗指甲大小的冰毒。
(3)2015年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向某乙来到**村王某家向被告人王某购买了100元0.1克的冰毒,并在王某家偏房吸食完毕。
(4)2016年2月25日晚上,吸毒人员向某甲来到**村被告人王某家找王某赊购了0.1克冰毒,然后与王某在其家偏房共同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场尿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王某某、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田某甲、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月16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及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尚未执行,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祖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在古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电话:181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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