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82********,汉族,大专文化,住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冰,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 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有关系为他人购得或者租得徐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性人才公寓、公租房,以收取好处费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8万元,上述财物部分被其挥霍,部分去向不明。为掩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实施诈骗后,还假冒产权处、房管局等工作人员身份欺骗受害群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及4月间,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骗取其前同事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人代为退赔2万元。
2. 2018年2月及4月间,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万元。经被害人追讨,案发前退还0.5万元,尚有2.5万未退还。
3.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骗取其前同事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0.5万元,案发前退还0.2万元,尚有0.3万元未退还。
4. 2018年8下旬至9月上旬,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共计11万元。经被害人追讨,案发前共退还10万元,尚有1万元未退还。
5.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骗取其前同事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6.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骗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店店长祖某某从客户处收取的人民币59.5万元。经被害人追讨,案发前退还共41万元,尚有18.5万元未退还。
7. 2019年3至5月,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骗取其前同事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4万元。
8.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骗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丙人民币17万元。
9.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骗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胡某某人民币10万元。
10.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以前述手段,骗取其前同事周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资金往来明细、收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对被告人王某持有手机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6.从被告人王某手机中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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