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啟贵,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路**栋**室。201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现住福泉市**镇**村**组**号。1990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原福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原福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啟贵、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啟贵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余庆县龙溪镇农贸市场,在杨某某的放哨及掩护下,王某某通过用刀片划包的方式扒窃了被害人杜某某身上的现金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暨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啟贵、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对现场的辨认笔录;5.现场视频监控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啟贵、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的方式盗窃他人人民币2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啟贵、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文富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啟贵、杨某某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现因病在桐梓县关爱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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