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和,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号楼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民委**组**户)。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8月9日被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4月3日被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和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王和驾驶白色福特轿车,带着不知情的朋友周某某到北安市客运站门洞处北安到秦皇岛的客运车辆内,取王和在他人手中购买的毒品冰毒,装在写有“1322456****、北安”字样的白色泡沫箱内。王和让周某某下车取货,周被北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王和驾车逃离。侦查人员在周某某取的白色泡沫箱内查获疑似毒品,经称量重69.368克,经鉴定:白色泡沫箱内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王和于2019年11月20日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同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毒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交易流水,发货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通话内容,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
3.证人周某某,朱某某,魏某某,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和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和系坦白、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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