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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金鸡镇桂林村**组**号,现住地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号。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10月28日、2005年11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6年3月10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1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1月21日、2011年9月29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9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2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6年5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十五天,202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再次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鲤城区**街道**巷**号后面,采用用螺丝刀拆卸等手段,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220元)。

2.2020年6月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鲤城区金龙街道海西汽配城**栋**号店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220元)。

3.2020年6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鲤城区金龙街道海西汽配城**栋**号门口,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走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275元)。

4.2020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鲤城区**街道**路**号租房,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放在门口的电风扇一台(价值人民币30元)和调和油一桶(1升,无法鉴定)。

5.2020年7月2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鲤城区**街道**小区**栋**梯楼梯间,采用用螺丝刀拆卸等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250元)。随后,该犯又到同一栋楼2梯楼梯口,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270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退出盗窃所得电风扇、调和油及销赃款人民币2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叶某某、汤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屡教不改,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部分赃物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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