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号。2004年因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因犯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吴某某、肖某某、尹某某、王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实施盗窃,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都江堰市**镇,采取强力拉开饭店卷帘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饭店,将店内白酒、饮料以及调味料偷走。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的泸州老窖等白酒、饮料以及国泰味精、金宫鸡精等物品的总价值为1469元。
2.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实施盗窃,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都江堰市**镇**市场,采取强力拉开商铺卷帘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冻货商铺,将该商铺内存放的猪肉等物品偷走。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的白条猪肉市场价格为1405元。
3.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实施盗窃,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都江堰市**镇**路与**街路口,采用撬棍撬开被害人尹某某经营的铺面卷帘门,将该店铺内的猪肉与香肠调味料盗走。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的猪肉、调料等物品总价值为2693元。
4.2019年6月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五菱面包车来到彭州市**镇**社区,采用撬棍撬开卷帘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将该店内的香烟、啤酒、生花生、瓜子等物品盗走。经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干桂圆、葵瓜子、白瓜子、生花生、啤酒等物品总价值为822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前三笔犯罪事实,否认第四笔犯罪事实。涉案部分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检察员:王世龙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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