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路**号院(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号)。2011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村**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区**号)。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街*号**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辽宁省本溪市看守所;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路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镇**村**区**排**号)。2018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县**镇**村**庄**号。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安徽省**县看守所。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宫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乡**村**组**号)。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家**区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城区**镇**村*组**小区**单元**号)。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看守所,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镇**村**号)。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县**镇**村**村小组**号。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吕某甲、胡某某、范某某、宫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4日、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河北**公司的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使用交易软件,以邮币卡等物品为标的物,模拟证券类业务交易模式,与其经纪会员合作,对交易会员隐瞒人为操盘直接控制标的物在平台内价格的事实,骗取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客损额、销售额)及交易手续费。经纪会员提供指定账号用于提取交易会员的损失,然后经纪会员按照与交易中心的约定各自分成获利。
2016年7月,吴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决定利用吴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交易中心的经纪会员,参与上述诈骗犯罪活动。2016年7月下旬,吴某某筹集资金一百余万元,于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用上述资金以个人名义在交易中心认购“气象成就”邮票279,400枚(其中于某某持有279,328枚,田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各持有224枚),进而取得“气象成就”邮票的绝对控制权。**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吴某某、于某某、田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提供个人账号专门用于支取诈骗过程中赚取的客损额。
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吕某甲、胡某某、范某某、宫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林某某、刘某乙为吴某某、于某某等人以公司名义招募的业务人员。上述被告人在吴某某等人的指挥下,按照李某甲事先购买的个人信息,利用电话外呼系统对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以招揽客户,通话内容均按照该犯罪集团事先编写制作的诈骗话术脚本进行,先以炒股为名诱使客户加入业务团队掌控的微信、QQ群、直播间等,引导客户关注邮币卡交易;施某某(另案处理)等带领的投研部人员在客户群、直播间等处利用虚假信息、K线图等游说、引导客户到交易中心参与邮币卡交易。在客户入金后,于某某、吴某某等利用其掌握的气象成就邮票账户进行自买自卖操盘活动以控制邮票价格,致使参与邮票交易的投资人员大量亏损。**公司经过数次出金后,交易中心于2016年12 底被关闭,部分钱款被冻结。
经沧州冀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团伙在其控制的现货交易品种中总获利人民币9,890,129.84元。该团伙控制的经济会员发展的客户共产生手续费人民币316,356.17元,团伙分得手续费人民币194,281.87元。
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宫某某自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客户入金金额为人民币11,965,328.00元,客户出金金额为人民币5,882,563.99元,客户亏损金额为人民币6,082,764.01元;被告人韩某甲、吕某甲、范某某及刘某甲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客户入金金额为人民币26,472,190.76元,客户出金金额为人民币9,938,791.34元,客户亏损金额为16,533,399.42元;被告人何某某及刘某乙自2016年8月至11月在职期间客户入金金额为人民币17,956,965.00元,客户出金金额为人民币7,800,606.23元,客户亏损金额为10,156,358.77元;被告人林某某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客户入金金额为人民币20,265,026.54元,客户出金金额为人民币8,207,418.23元,客户亏损金额为人民币12,057,608.31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抓获;被告人韩某甲于2018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D9次列车上抓获;被告人吕某甲于2018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本溪市抓获;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抓获;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7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宫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田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汤河口车站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乙于2018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临时羁押证明、银行账户流水、邮币卡上市申请书、申请表、代理协议、可行性报告藏品持有人承诺书、员工绩效记录、客户信息表、员工登记表、工资奖励方案、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藏品入库清单、营业执照、入金情况表、工资发放表、**公司话术、常见问题解答、流程图、框架图、员工销售及提成明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移交目录、情况说明、收款回单、关于河北**有限公司的报告、河北沧州的账号查封情况、**卡操盘交易明细、开户客户名单、国务院38号文件、**在平台的开户申请资料、委托书、参加操盘手培训名单、出入境记录、培训内容、平台账号出入金统计表、上票流程、平台后台资金流水截图、关于案情的说明、**K图、被害人人员名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安某某、庞某某、赵某乙、梁某某、刘某戊、时某某、张某甲、肖某某、王某甲、盛某某、季某某、吴某某、高某甲、曹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戌、高某乙、翟某某、王某乙、许某某、朱某某、冷某某、赵某丙、夏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张某乙、房某某、郭某某、张某丙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吕某甲、胡某某、范某某、宫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林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吴某某、于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田某某、张某甲、郭某某、施某某、韩某乙、孙某某、张某乙、丁某某、赵某甲、乔某某、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沧州冀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电子数据:马某某、李某甲电脑资料光盘、李某甲手机取证光盘、张某丙微信数据光盘邮箱注册信息、QQ微信转帐交易明细、微信记录、赵某丁手机里的图片、**平台涉案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吕某甲、胡某某、范某某、宫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参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吕某甲、胡某某、范某某、宫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均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吕某甲、胡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宫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林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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