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办理伪造的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收取沈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80元。
2020年9月28日,沈某某为抓获上线,以其需做假的健康证的名义再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并约定交易金额人民币50元,并提前支付人民币30元。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联系后以人民币30元价钱制作假的健康证一本。后被告人王某某与沈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印章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红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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