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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叶某、曾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公诉刑诉〔2018〕309号

被告人王叶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栋。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叶某、曾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曾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在武汉做化工生意的被告人王叶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要求从王叶某处购买10吨盐酸。后王叶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及不明知用途的情况下从在武汉做化工生意的被告人曾某处购买10吨盐酸,曾某明知王叶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且在不明知用途的情况下卖给王叶某10吨盐酸,王叶某安排司机吴某某驾驶鄂A****5货车将盐酸送至黄冈市蕲春县。随后由曾某乙、曾某丙、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闽G****7白色箱式货车在蕲春县新客运站对面一巷子内从吴某某处收取该批盐酸,并将该批盐酸运送至位于蕲春县漕河镇三码河村一山坳内的工厂用于生产毒品。蕲春县公安机关对该工厂生产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现场有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混合物约9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同案关系人曾某乙、曾某丙、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王叶某、曾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叶某、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萍
助理检察员: 余梦亭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叶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栋,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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