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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可心、姜某某等盗窃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可心,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室。2013年1月31日因犯放火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因酒后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罚款2000元。2017年11月因妨害公务被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9月8日因酒后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因打架斗殴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1月23日因打架斗殴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12日因打架斗殴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3********,汉族,小学二年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席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至8日,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驾驶长安货车和银灰色面包车前往黑龙江省红旗泡水库,在该水库盗窃草鱼24条、鲤鱼224条、白鲢224条、胖头鱼11条(合计人民币12021.60元),四人将盗窃所得鱼拉运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广源市场贩卖。被告人席某某、周某某在王某甲等人去偷鱼之前就已明知四人盗窃行为,依然在广源市场等待帮助贩卖。2019年11月8日,上述6人在广源市场准备卖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鱼被公安机关扣押已返还丢失单位。案发后长安货车和银灰色面包车及两个螺旋桨、渔网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丢失证明、价格说明、称重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卖车协议书、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的照片、被盗鱼的照片、现场称重照片等;

2.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席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 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席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席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席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席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席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明

                                         检察员:李  瑭

                                                                         2020年3月9日

附:1. 被告人王可心、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席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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