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济源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南省济源市**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对面西凤酒专卖店门前,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长城越野车门拉开,将车内的900元现金盗走;又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此的银灰色奥迪车门拉开,将车内的460元现金盗走。
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到济源市邮政花园小区,将小区内停放的一辆大众车门拉开,将车内的13800元现金和两张面额200元的丹尼斯积分卡盗走。后王某某又到桃源溪岸小区,将小区内停放的一辆奥迪车车门拉开,将车内的十张柬埔寨币、两张马来西亚币、一张新加坡元盗走。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现金中的14300元存至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用于赌博。案发后,两张丹尼斯卡及十张柬埔寨币、两张马来西亚币、一张新加坡元被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15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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