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友某(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龙门县**镇**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1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王友某因犯诈骗罪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服刑,期间利用做外劳的便利,掌握了监区在押人员林某某、崔某某家属的联系方式。2018年12月4日,王友某电话联系林某某的母亲即被害人凌某某,冒充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民警,以能为林办理释放为由,向凌索要2万元。凌某某信以为真,于次日在本市大朗镇碧桂园旁边一小店当面交付王友某1.7万元。2018年12月27日凌某某发觉被骗遂报警。
2018年12月20日, 被告人王友某到本市大朗镇石厦村康富路1号**模具厂,找到崔某某妻子即被害人曾某某,冒充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民警,以能为崔办理释放为由,向曾索要2万元。曾某某信以为真,当日交付王友某2万元。2018年12月22日, 曾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友某在本省广州市广州东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凌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颜某某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友某无视国法,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12月5日
书记员:潘方方
附:
1、被告人王友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3、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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