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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友爱贩卖毒品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友爱,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友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友爱在自己位于平江县**小区家中,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邓某某等人,共计冰毒0.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友爱在自己位于平江县**小区的家中,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1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友爱在自己位于平江县**小区的家中,以35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3.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友爱在自己位于平江县**小区的家中,以35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4.2020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王友爱在自己位于平江县**小区的家中,以35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交易明细、电话详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友爱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友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友爱现被羁押于平江县重症违法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袋(内含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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