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5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路**楼**门**号。1973年,因犯盗窃罪被少管三年;198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6年2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马某某在本市河西区**路**楼**楼经营饭馆,被告人王某在该饭馆就餐时与马某某结识。

2018年5月28日17时许,王某在家中饮酒后,来到本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幸福家园小区北门旁一便利超市门前,观看马某某等人打牌。期间,王某与马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后被众人劝开。王某恼怒之下从家中拿一把短剑返回欲报复马某某。后双方在本市河西区复兴门地铁站出口附近相遇,并再起争执。期间,王某持剑朝马某某左腹部捅刺两下。马某某被刺后转身逃避,王某在后追赶。马某某因伤势过重跌倒在地,王某追上后继续用剑身拍打马某某的头部。后王某被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马某某系被他人用剌器刺破回肠、结肠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短剑等物证;

2.诊断证明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3.祁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皓

代理检察员:刘诺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听资料光盘10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