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王印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8********,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印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印成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田安公园停车场,持安全锤砸破被害人张某某、黄卿行等人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40元。
2.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印成到泉州市丰泽区**路金山公园,持安全锤砸破被害人王明峰等人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7元。
3.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印成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一侧路边,持安全锤砸破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5辆轿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42元。
4.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印成到晋江市**镇**村怡景小区美车美家汽车服务中心对面马路,持安全锤砸破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江淮”牌轿车车窗玻璃,欲窃取车内财物,未发现财物而离开。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印成在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深海湾”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赃款现金人民币416元;
2.书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前科材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黄卿行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印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印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印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印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印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印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20年5月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印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