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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秭归县******,住秭归县******。因吸毒,于2020年7月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79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秭归县**镇**街**号四楼家中客卧内,提供自制冰壶、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韩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2.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秭归县**镇**街**号四楼家中客卧内,提供自制冰壶、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3.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秭归县**镇**街**号四楼家中客卧内,提供自制冰壶、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文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  平

                                检察官助理 宋  俏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99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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