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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某某**乡**街**号,住本村。2009年1月14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清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位于清某某**乡**村被害人齐某某家,翻墙进入该家中实施盗窃,盗得金耳钉一对、银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对(儿童佩戴),后其将盗窃所得的金器在太原换得价值1500元左右的土制海洛1克已吸食。现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齐某某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栋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清某某**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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