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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窑洼乡*****号,住保德县东关镇糖枣厂附近,因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号小型轿车,沿保德县府前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同舟广场时,碰撞道路中央隔离带旁工作的环卫工张某某,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晓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糖枣厂附近,联系电话1399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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