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镇**村,住户籍地,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村**路**号,住户籍地,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2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 10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留村南区,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金心彭牌电动四轮车一辆。经鉴定,金心彭牌电动车认定价格7600元。两人供述在回去的路上盗窃红色电动车一辆。
2018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花样年华小区14号楼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武某某的宗申牌电动四轮车盗走。经鉴定,宗申牌电动车认定价格6456元。
2018年12月8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花样年华小区18号楼3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优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优米牌电动车认定价格8304元。
以上被盗电动车鉴定价格合计2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微信截图、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2.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武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认(2018)10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王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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