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博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90********,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园**栋**单元**号。2012年3月15日因吸食冰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金铎,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博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博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一个福建名叫“小叶”的男子,该男子告诉被告人王博某其是做银行卡的,办理一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U盾)给博彩公司使用可以每月支付8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王博某与该名男子商量好由王博某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送到福建。后被告人王博某联系身边的亲友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李某甲、庄某某、李某乙、张某乙、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丁某某、侯某某、王某丁、李某丙分别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联系朱某某、吴某某、宋某某分别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以上办理的银行卡都绑定了一张电话卡并开通了U盾,共计办理了33套银行卡,后被告人王博某将该33套银行卡提供给该名叫“小叶”的男子,获利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王博某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博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交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