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哈尼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孟连县人,住孟连县**乡**村****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20**********,佤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云南省孟连县人,住孟连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岩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佤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云南省孟连县人,住孟连县**镇**村***寨*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岩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分案)相互邀约驾驶三辆车从孟连县**拉着曹某某、邱某某等19名偷渡人员到**镇**执勤点附近,由被告人岩某领着19名偷渡人员走山路绕开执勤点,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开车准备到孟连县**镇****公里处接应,当日1时许三人开车到**13公里附近时被民警发现,当日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在****球场藏匿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当日4时许民警在****附近将三人运送的15名偷渡人员抓获(4人逃跑),被告人岩某于次日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岩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岩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0张,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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