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宋某甲情感纠葛及对余姚市丈亭镇胡界村轩辕足浴店店主心存怨恨,经事先预谋并先期购置汽油,爬楼进入余姚市丈亭镇胡界村丈一路128号轩辕足浴店,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泼洒到足浴店各房间,并用打火机引燃走廊靠右首第二间房间,纵火焚烧足浴店,致使足浴店内八个房间的室内财物及装饰物被毁。经评估,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4498元,重置价格513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纵火后又踹门进入被害人宋某甲睡觉的足浴店员工宿舍,并将汽油泼到被害人宋某甲身上,欲采用打火机点燃的方式,杀害被害人宋某甲,因同宿舍居住的员工呼救及被害人反抗而未果,后又追赶跳窗而逃的被害人宋某甲,在钢棚屋顶上采用手掐嘴咬等暴力方式和点燃泼洒在被害人身上汽油方式欲杀害被害人宋某甲,均因被害人反抗及大声呼救而未遂,后在逃跑过程中被赶来救火的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提供记录、住宿登记表、电子录入单(汽油销售信息系统)、抓获经过;
2.证人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宋某乙、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出警执法记录视频、现场场辨认视频、接警音频、手机勘验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又故意以汽油泼洒等手段剥夺他人生命,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杀人未遂,但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力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因生病暂住宁波第二人民医院一号楼415病房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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