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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小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29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7日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5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微信收取曹某某毒资600元后,在博罗县**镇**酒店门前贩卖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曹某某、文某某;

2018年10月17日21时许,王某某微信收取文某某毒资1950元后,当晚22时许,在惠州市博罗县**镇**酒店门前贩卖3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19年6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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