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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街道**路**号**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同年12月19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韦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注册成立贵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某。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购车“消费全返”为诱饵,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并承诺消费者只需按一定比例交纳购车首付款即可提车,车辆月供及购置税、上牌等费用由云联公司支付,所交首付款按交款额万分之五的比例每日返还。2019年10月9日至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任何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害人文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某某某签订“购车协议”,收取文某某购车款7万元、赵某某购车款8万元、刘某某购车款3万元、杨某某购车款3万元、某某某购车15万元,合计36万元。之后,文某某丈夫吴某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获得一辆起亚牌KX5汽车,王某某仅支付了该车首付按揭款两期合计6751元,购车按揭款三期合计10199元,1万元保险及购置税,之后的钱款王某某无力支付,即由被害人文某某夫妇自行结清。其余被害人均未如约获得所购汽车及首付款返还款。被告人王某某后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逃匿,于2019年6月16日在贵阳市清镇市庙儿山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分别退赔了被害人赵某某1万元,某某某1万元,杨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购车协议、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东、朱凯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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