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8〕9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6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威某某**局**站原站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威某某**宿舍。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25日被威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威某某扎西镇**站原站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宿舍**单元**楼。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6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63********,汉族,高中文化,威某某**乡**站原站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6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9********,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威某某**局**站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路**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李某甲、余某某、吴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8日、3月2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8年2月7日、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3月8日、2018年5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在2012年与时任扎西镇**站站长李某甲、威某某**局**站职工马某某(另案处理)相伙同,利用职务之便,将扎西镇2011年结余的**工程款30000.00元予以私分,其中王某分得10000.00元,李某甲分得10000.00元,马某某分得10000.00元。
2、被告人王某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与时任扎西镇**站站长李某甲相伙同,利用职务之便,在实施扎西镇**工程过程中,采取虚增材料费等方式,骗取工程款金额600000.00元予以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30000.00元,李某甲分得270000.00元。
3.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分别伙同威某某**站职工吴某某、程某某、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以及时任双河乡**站站长余某某、三桃乡**站站长张某某、长安镇**站站长黄某某、林凤镇**站长潘某某、罗布镇**站站长张某甲、旧城镇**站站长王某某(五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高标准设计、虚增材料种类及用量、虚增技工费等方式,骗取工程款予以私分。其中,伙同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骗取工程款金额512000.00元,伙同张某某骗取工程款金额1134400.00元,伙同黄某某骗取工程款金额1341000.00元,伙同潘某某骗取工程款2387587.14元,伙同张某甲骗取工程款金额为1100000.00元,伙同王某某骗取工程款金额18600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共计骗取工程款8964987.14元,分得1282000.00元,案发后已退缴11286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共计骗取工程款630000.00元,分得280000.00元,案发后已退缴200000.00元;被告人余某某共计骗取工程款512000.00元,分得354000.00元,案发后已退缴1590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共计骗取工程款512000.00元,分得88000.00元,案发后已退缴9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相关报账材料等书证;2.相关村民小组长、程某某、田某某、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李某甲、余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吴某某、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工程款予以私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兰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威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吴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88704****、1388700****、1340882****。
2.移送案卷材料13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3.随案移送起诉书23份。
4.本案涉案款暂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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